《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王强局长谈《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17.01.2018  23:20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键词:意义 请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王强:习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截至2017年10月末,我市公网固定电话用户达到295.2万户,移动电话比上年末净增73.3万户,达到1573.1万户。电信业务收入完成131.9亿元,同比增长2.3%,电信业务总量完成231.2亿元,同比增长62.2 %,增速全国排名第23位。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建设不仅直接扩大了内需,而且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网络强国、5G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信息化建设都离不开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其建设和保护更离不开良好的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请问《条例》出台的意义有哪些?

王强:《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体系,基本上解决了我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用户选择权、知情权、普遍服务、宽带提速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市电信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标志我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将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亮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29条。与其他出台地方立法的省市相比,《条例》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明确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法律地位,突出公共属性内容多。条例的标题和内容使用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设施的概念,并明确了概念的定义和具体范围。这样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电信基础设施公共属性的认识,增强保护的自觉性,也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二是保障电信网络与信息畅通和安全内容多。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只有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得到保证,才能为保障网络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提供支撑作用。同时,战备信息动员、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都需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作支撑;防汛抗灾、重大活动也都离不开建立在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上的通信保障,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愈发重要。《条例》在立法目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定义、建设原则、保护措施及罚则等诸多方面都突出了“保障安全”这一重要内容。

三是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内容多。用户作为通信服务的消费者,依法享有选择权和知情权。《条例》充分关注和强化了对电信用户这些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应当为运营者使用电信管线等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条例》要求,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将建设计划、采用的设备及安全标准、施工方案和时间、安装位置四类事项事先以公示方式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运营者在居民住宅小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天,并应当对居民提出的意见作出合理回复。《条例》还规定: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运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运行中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安全性进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站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因此,《条例》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规范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程序和接入使用,切实保障广大用户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

请问《条例》在解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难题方面的亮点有哪些?

王强:《条例》从制度上解决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难、选址难、建设缺乏规范等难点问题:

一是明确了支持和保障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条例》规定: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发展和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电信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划和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共电信基础设施零星分散用地给予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地铁等公共设施应当根据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有关规划建设的需要,向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二是规范了配套建设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程序。《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将机房、管线等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规划建设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当事先通知市电信主管部门,协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走廊及配套设施位置等。三是明确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共建共享。建设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措施,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附建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环境、房屋安全、交通管理等标准和规定。四是对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接入和使用进行规范。《条例》规定,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应当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商务楼宇和住宅小区内的电信管线等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关键词:责任

请问《条例》有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社会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王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推进我市信息通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履行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义务。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履行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义务。二是落实保护义务的具体制度措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建立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保护制度,对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保护职责。及时制止危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关键词:落实 请问如何推动《条例》在全行业的落实?

王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落实,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把真功夫下在抓落实上。一是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充分利用电台、报纸、社区海报、营业厅视频、微信、微博等各类宣传媒体和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二是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密切与规划、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市容园林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相互支持、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三是各相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要加大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力度,推进我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全面提升网络通信服务能力,全力推进提速降费,让信息通信业更好地为人民群众造福,为促进信息化建设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