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范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若干问题

10.02.2015  11: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对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税收管理架构更加规范和全面,在有利于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打击国际逃避税的同时,也提高了确定性。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所得税,而间接转让不需要。一些纳税人出于税收的目的,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避税的问题,2009年12月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提出了反避税应对办法。此后,税务机关开展了一些反避税案件的调查和调整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文件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跨境税源管理的需要。在总结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公告,进一步增强政策确定性,促进税收遵从。

  上述负责人指出,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了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报告信息,减轻了税企双方在资料提交审核环节的负担,并通过明确后续责任来引导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解决税务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筹划规避纳税义务,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此次发布公告是税务总局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税改、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最新举措,也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公告及时回应了当前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关切,增强了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降低了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有利于改善非居民企业在华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