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父母所建屋拆迁分房 妈妈告女儿:有我份儿

10.11.2015  17:21

   天津北方网讯: 女儿将父母建的土房翻建后,逢村里拆迁,由于当时父亲已经去世,于是,母女俩为安置房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进而对簿公堂。日前,津南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保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判决还迁面积由母亲享有46.2平方米。

  齐大娘夫妇于20世纪70年代在本市津南区某村建土房3间、小房2间。女儿小董结婚后,与丈夫于1996年在拆除原来的3间土房的基础上建砖木结构正房4间,另在西面建砖木结构小房2间,2003年后又在东面、西面分别建了小房。2013年农历十月,齐大娘的老伴去世。后因村里土地整合,小董夫妇盖的4间砖木结构房屋(面积为116.5平方米)及2间砖木结构附房(10.55平方米)拆迁,该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133.95平方米。由于对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产生争议,齐大娘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上述拆迁权益按照继承的份额依法分割,由齐大娘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核计人民币18万元)。诉讼中,被告小董辩称,诉争房屋原来是土房,已经漏了,不能住人,是她和丈夫在婚后进行了翻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翻建前面积为56平方米。1996年该房屋被翻建扩大后,其中56平方米应属于原告及其老伴所有,增加的60.5平方米属于被告及其丈夫所有。被告所建附房2间,因并未占用原有的附房地基,故该两间附房属于被告及其丈夫所有。原告老伴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被告继承;因此次继承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所继承的遗产属于被告与其丈夫共同财产。因此涉案4间正房原告应享有42平方米(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28平方米+原告继承的14平方米),被告及其丈夫共同享有74.5平方米(新增60.5平方米+被告继承的14平方米)。1996年所建附房(10.55平方米)归被告及其丈夫所有。因该房屋已经拆迁尚未还迁,根据还迁比例,法院判决原告享有该房屋的还迁面积46.2平方米(42平方米×1.1),该房屋其余的还迁面积属于被告及其丈夫共同所有。(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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