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坐公交摔伤判赔30万元

19.11.2015  10:58

   天津北方网讯: 近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受伤乘客高某某各项损失294349.85元,并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今年65岁的原告高某某诉称:其于2014年7月5日乘坐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901路公交车。车辆行驶到北站附近时,司机急刹车,致使其在公交车上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侧人工髋关节脱位,右前臂、右肘皮肤软组织挫伤等。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身体及财产的极大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8791.87元、误工费16974元、护理费11899.58元、交通费95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56758.4元、鉴定费1960元,总计301437.25元,并承担诉讼费。

  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驾驶员在该次驾驶过程中尽到了安全驾驶义务,并无不正常刹车。并且车内30余名乘客都安全无事,只有原告一人自称摔伤,且不能说清摔伤原因,认为原告所诉不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高某某从医科大学站乘坐901路公交车前往宜白小区站,上车后在下客门后面台阶上第一排外侧座位就座。公交车运行到北站附近,原告起身让另一名乘客进入内侧座位时,从台阶上摔下,倒在下客门前方,被其他乘客扶起,就近坐在其他座位上。原告未将自己摔倒的情况告知司机。公交车运行到宜白小区站时,原告因疼痛未能下车,后随车至终点站。原告休息片刻仍未能下车,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至天津市工人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侧人工髋关节脱位,右前臂、右肘皮肤软组织挫伤等。原告于2014年7月5日至8月25日住院治疗,先后施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右髋关节脱位复位术两次手术。原告住院及复诊治疗中,先后支付急救车费390元、医疗费98401.87元、原告及陪护人员发生交通费953.4元。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高某某右下肢活动功能大部分丧失,为8级伤残;营养期最长180日,护理期最长15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60元。法院另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时901路公交车发生非正常刹车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承运人不能以不存在非正常刹车等情形作为抗辩理由。故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损失294349.85元;案件受理费2911元、鉴定费1960元,共计4871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53元,由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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