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节日慰问品总额应在工会经费收入30%内

09.02.2015  10:37
来源: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应来    通讯员/姚文军)为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待遇,日前省总工会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大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关心的一些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我省各级工会做好经费收支管理和职工福利发放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正常福利与八项规定不冲突
  据省总工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省总工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落实八项规定、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反对“四风”等不应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对立起来,这两者是不矛盾的。
  据了解,省总工会下发《通知》,目的就是在已有的法律政策框架之下,切实保障职工享有正常的福利待遇。《通知》已广泛征求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积极回应广大职工群众的呼声,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通知》要求,基层工会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工会活动,保障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
  根据《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优秀学员(自学)奖励;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通知》要求,基层工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通知》称,对于奖励事项,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
  《通知》表示,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
  《通知》还指出,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尽最大努力让广大会员充分感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
  节日可发放少量慰问品
  春节临近,广大职工普遍关心自身的福利待遇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是,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通知》对此则有更明确的指引: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至于“少量”的标准,《通知》规定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对会员生日进行慰问是工会的基本活动之一。《通知》称,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通知》还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通知》对基层工会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程序也有要求:要完善发放手续,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到位,经得起纪检、审计机关和财务、经审部门检查审核。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努力确保工会系统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