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6.11.2018  17:02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各医疗质量控制(促进)中心: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请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新办法具体要求,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意识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作为核心要素管理内容之一,对于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学习,对照本单位实际工作现状,按照新办法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保证文件落实到位;要第一时间将新办法传达至本单位内涉及医疗技术工作的所有部门和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开展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属地化监管责任,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
      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要找出重点监管的内容,对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各医疗质量控制(促进)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各中心所负责的限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加强质量控制和评估,及时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对可应用于临床的医疗新技术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为我市调整限制医疗技术目录提供依据。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管理工作,第一时间按照新办法要求完善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架构,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的负责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立即全面梳理本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做好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本机构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持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018年11月5日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宋苗瑞;
                          联系电话:23337738)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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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