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确定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申请不在此列

29.03.2016  10:38

  28日从天津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市卫生计生委依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天津市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怀孕后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到原申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进行再生育登记。

  随着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施行,本市配套推进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妇女怀孕后可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再进行审批。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本市再生育子女许可申请条件包括三种情况: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据介绍,申请再生育子女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提交再婚方全部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需提交再婚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准备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或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记者徐杨 实习生董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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