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留学生诉房主:延迟交房一天也算违约

14.07.2015  15:24

   天津北方网讯: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方因维修卫生间问题,提出需延迟一天交房,承租方对此不满,并以出租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出租方即使仅延迟一天交房,也属违约,据此,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1.5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800元。

  原告马某是一名智利籍留学生。今年4月16日,马某同本市女青年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今年5月10日前由张某将房屋腾空交付其使用,如果不能按时交付,张某应赔偿马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退还马某所交房屋租金和押金。合同签订后,马某将房屋租金1.1万余元和押金3800元一并交付张某。5月8日,马某联系张某入住事宜,张某称房屋卫生间漏水,且该房屋处有租户还未腾空,故向马某表示延迟至5月11日交房。马某认为,张某延迟交房,违反合同约定,所以不再租住该套房屋。据马某称,在此后的多次协商中,张某态度恶劣,一直推托也没有退还钱款,以致马某靠朋友帮助才能在天津生活。为依法维权,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其三个月的房租1.1万余元及押金3800元;支付违约金3800元。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在今年5月8日就称不再承租诉争房屋,所以被告并没有违约,而且现在房屋空置,原告可以去居住,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交付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房屋租金及押金,被告未依约定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使用,存在迟延交付诉争房屋的事实,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原告所交房屋租金和押金,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个人租房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结合本案,承办法官进一步分析指出,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所涉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经交纳房租和押金,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依约定于今年5月10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使用,即使仅迟延一天,也应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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