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7.12.2014  22:02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对《天津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财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于2014年11月10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这已经是自2006年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近年来市财政局不断加强对财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尚需进一步提高。比如名称设定不规范,整体结构设定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法言法语不够规范,文件中存在领导讲话语言、口语等问题。二是部分财税规范性文件照搬上位法的问题突出,结合工作实际力度不够。大段抄录制定依据的现象较多,缺乏结合天津财税工作的特点。对于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性的内容没有作相应细化,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弱化了财税规范性文件应有的效能。
  为此市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比如新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出反列举;明确规范性文件的送审要求;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财税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等。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继续加强财税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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