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实施意见的通知

21.04.2015  13:35

津市场监管特〔2015〕20号

各区县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 带泵 罐车 使用单位、充装单位、 检验 机构和各区县负责办理罐车使用登记的相关人员应登录全国带泵罐车监控管理 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www.tpvms.org),下载《全国带泵罐车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按照细则 要求 进行用户注册,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二、市特检院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不得对未加入平台的在用带泵罐车进行检验,应督促其返回原制造单位按照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进行修理改造并加入“平台”。对已加入“平台”的带泵罐车实施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后,应当及时登录“平台”,上传更新所检验的带泵罐车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等信息。

三、各区县局不得为未加入“平台”的新制造带泵罐车办理使用登记证。并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安全监察机构带泵罐车的安全监察人员,带泵罐车安全监察人员及联络员应及时查收“平台”通过网站网页、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反馈的带泵罐车违规卸液、应急报警等信息,依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平台”。

四、使用单位可以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50号)文件规定自建符合要求的带泵罐车管理监控系统,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带泵罐车进行监控,自建的管理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向“平台”上传符合“平台”要求的相关监控信息。

五、请各区县局填写“带泵罐车安全监察人员及联络员联络方式汇总表”(见附件2),于4月24日前报委特监处(电子版本,发至[email protected] )。

质检特函〔2015〕9号.doc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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