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擅越护网与火车相撞身亡 法院驳回索赔申请

04.12.201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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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一村民擅越护网与火车相撞身亡,法院驳回了原告索赔申请。

  今年3月11日,在京哈线银城铺站至狼窝铺站165公里181米处,河北省某村居民周某,擅自钻越铁路护网,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并横卧在铁路钢轨上,与列车相撞死亡。事后,周某亲属以“被告在安全设施及监管上存在过错”等为由,将北京铁路局状告上法庭,并索赔15万余元。

  法院认为,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正在使用中的铁路线路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根据证据显示,周某侵入铁路线路处有铁路护网、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和地下桥涵等设施。被告在事故发生地铁路沿线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铺设地下桥涵以便行人安全通行。在本次事故中,周某无视警示标志,耗时近2分钟用于钻越护栏,并未使用更加便捷的地下桥涵,可见其不是以顺利到达铁路封闭运行区域的另一侧为目标。进入铁路运行封闭区间后,周某坐于路旁,约20秒后站立、在路旁向南瞭望,随后径直走向铁轨,自其走上路基到横卧于铁轨之上用时不足2秒,卧轨后约1秒即与正在运行的列车相撞。且事发当日天气晴朗,周某在足以发现有火车向自己驶来的情况下,走向铁轨并横卧于其上,造成与火车相撞的事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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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禁止攀爬火车机车、车辆,更不允许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自杀。否则,因故意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造成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此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铁路运输企业还有权依法要求责任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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