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开展轨道交通违规行为治理 注意这些行为禁止

17.02.2015  09:16

      今晚网讯 (渤海早报记者 于强 通讯员 孙刚)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等违规行为的通告》,决定自2月17日起,成立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轨道交通集团及相关区县综合执法局组成的专项治理小组,对轨道交通范围内违规行为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

      此次专项治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16项禁止行为:1.阻碍列车正常运行;2.强行上下车;3.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4.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5.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6.携带动物,充气气球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7.吸烟,动用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8.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9.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10.涂写、刻画或擅自张贴、悬挂物品;11.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擅自设摊、卖艺、健身、派发物品、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行为;12.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13.占用消防、疏散等专用通道;14.使用滑板、轮滑鞋;15.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16.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二是禁止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6项行为:1.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2.损坏车辆、隧道、桥梁、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3.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4.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5.在桥墩或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拉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6.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将采取日常巡查和定点蹲守等方式,实现对全市轨道交通4条线路83座车站及站外设施周边区域治理全覆盖,重点清理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占用消防通道、乘客疏散通道、换乘通道及堵占轨道交通出入口进行摆摊经营的违规商贩,净化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环境,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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