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部门联合出新规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02.11.2017  00:15

  11月1日,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十三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天津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适用范围具体。《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向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国土房管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的情形。

  二是推行调查令制度。《规定》提出,代理律师可以在民事诉讼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

  三是证据范围特定。《规定》明确,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不包括证人证言。

  四是救济渠道畅通。根据《规定》,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

  五是监督惩戒严格。《规定》要求,律师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证据及信息,应当依法使用。有关单位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认定律师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