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防暑降温费月标准148.3元 不得以实物代替

22.06.2016  16:24

   天津北方网讯: 近来本市连续高温。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今年防暑降温费标准确定,月标准为148.3元,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应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具体标准为148.3元,每年6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共593.2元。

  同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016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高温津贴发放方式为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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