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电视作品人状告会所业主侵权 获赔2.5万

23.04.2015  15:06

      今晚网讯 ( 记者 孙启明 通讯员 戴伟东 李超)作为《两只蝴蝶》等知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一艺术公司将本市一家娱乐会所的业主告上法庭,主张其侵犯了公司著作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会所业主停止侵权并赔偿艺术公司2.5万元。后会所业主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查,北京某艺术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经营范围为制作音像制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其拥有包括《家在东北》《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本市滨海新区某娱乐会所业主王某未经该公司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前述60部音乐电视作品。为维护合法权益,上述艺术公司以王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60部音乐电视作品均是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家在东北》等原告诉请的60部音乐电视作品,明确标注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北京某艺术公司,故应当认定原告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歌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涉案的60部音乐电视作品,实质上是以吸引消费者消费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停止使用并删除《家在东北》等前述60部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某艺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9:00,二审庭审开始。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北京某艺术公司是否为涉案6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上诉人王某使用上述作品是否获得授权;王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后,法官于10:05宣布休庭,经过合议,10:20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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