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的规定

14.12.2016  17:32

 

  为深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的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7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31条,详细规定了按病种付费的概念、实施按病种付费应遵循的原则、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范围和付费标准、费用申报和结算管理、诊疗服务和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和基金清算等内容。

  《办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降低参保人员负担、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符合《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