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3.04.2016  09:13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天津市下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一是进一步梳理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等三十四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是细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了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各主管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此原则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是特别针对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港区内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港区内港口经营行为安全监管职责、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重点说明。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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