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为男性” 不能止步于“拿下去”

16.07.2015  17:56

  作者 舟子

  据报道,7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发布“2015中共绥化市委宣传部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令人诧异的是,在“报名条件”的第五条,竟然写着:“年龄35周岁以下,一般为男性(特殊时期需值班)。”7月10日,记者致电咨询时,相关工作人员称这句话“已经拿下去了”,我们也不是歧视,是觉得男性更适合这个岗位。随后,记者上网搜索该公告,发现很多网站仍然没有删掉“一般为男性”这句话。

  一句“已经拿下去了”何其轻描淡写!可此事在公众心中激起的“涟漪”可没有这么轻微。联想到此前的内蒙古一出版社招聘公告中的“男士优先”,还有挂在北京西城区民政局登记处的“别跟男人争地盘”海报,其引发的波澜可就更大了。

  据报道, 6月27日,一条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招聘公告,引发众多不满,因为该单位在招聘的8个科室15个录用岗位,报考条件“备注”一栏中全部写着“男生优先”。媒体报道之后,在妇联的介入下,招聘单位已删除“男生优先”字样。北京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女人别“跟男人争资源、争地盘”的海报引发热议,被指歧视女性遭撤换。

  虽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可这些做法也很让人替相关当事方捏一把汗,原因是:这些部门和单位,有的是以传播先进文化为职业使命的文化单位,有的是以宣传先进文化为导向的政府宣传部门,有的是履行现代婚姻法定手续的婚姻登记部门,可居然都不约而同地犯了性别歧视的错误。虽然,有的机构往往不承认或者说不认为自己的这种做法是歧视,在其看来,这只是出于工作实际需要,比如绥化市的此次公开选调。既然是一个工作岗位,就不免会有各自不同的实际需要。但不论怎样的实际需要,在报名条件中出现“一般为男性”都是一个性别歧视的硬伤,不可小觑。伤在哪里?“伤”在“违法”: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法有禁止即为不可为。况且其备注的“特殊时期需值班”也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从事的职业范围之列。

  “拿下去了”是举手之劳,很简单,虽然,这个举手之劳也做得尚不到位,因为很多网站仍然没有删掉“一般为男性”这句话。即使都删掉了,遗患依然在:首先,它刺伤了那些意欲参加选调报名的女性的心和她们的积极性;其次,它降低了公众对于有关部门的社会评价,因为从宏观来说,“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一般为男性”显然不符合这个尺度。从中观来说,“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应当体现和践行在有关部门的行动中,包括其公开选调工作。从微观来说,有关部门对“一般为男性”的“拿上”和“拿下”都显得轻描淡写,没有走心也没有走脑,显失政策水平和职业素养。男女平等,拒绝歧视,有关部门本应是带头人,现在却带了这样一个反向的头,实在是令人遗憾甚至失望。

  此类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实在是有伤有关部门的形象,继而令人怀疑:他们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都到哪里去了?他们受过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吗?如果没有,是否得集体补上这一课?较之普通人,他们性别平等意识缺失的危害更大,因为上行下效,他们有形和无形的负面影响更大,所以更不能简单地以一句“已经拿下去了”了事。简单了事的结果往往就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上一次是“男士优先”,这一次是“一般为男士”,下一次会是什么呢?不加反思和纠错的历史总是在简单地重复,一错再错,惊人地相似,原因在于当事方出错的代价太小。而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尤其是隐形代价很大,其丧失的是公众对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信任度和对有关部门的好评度。

  较之过去的见怪不惊,媒体和公众目前对社会上的性别歧视事件和内容的敏感度以及关注度都在提升。以弘扬、倡导先进性别文化为己任的有关机构更不应该在对待此类问题的意识和行为上拖后腿,一次次成为需要被舆论和公众教育挽救的对象,这有点说不过去。知错就改,知不足而后要快点去学,学习领会有关法规、国策精神和做法,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在工作实际的每个环节之中,而不只是停留于会议、文件的口号、通知中。言行一致,不只是践行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需要,也应当是所有政府、社会工作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