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传媒公司租拍摄器材拖欠15万元租赁费

05.06.2015  13:27

   天津北方网讯: 租用别人器材却不支付租赁费,对方要求返还,还以内部账目没结清为由拒付。红桥法院判决耍赖的传媒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5万余元。

  原告是北京一家影视公司,被告则是天津某传媒公司。被告因拍摄纪录片“某某故事”,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间,向原告租赁摄像机等拍摄器材。双方签订了多份《影视器材租赁合同》,原告均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相关的影视器材,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而是采取了混合支付。原告给被告提供的器材租赁费共计62万余元,但被告最终只支付了47万余元,尚欠15万余元。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对于签订的合同无异议,但对于相关使用天数及实际发生费用需要核实确定,对于实际支付原告的款项也需要核实。并称,公司没有与雇佣的制片主任将账目结算清楚,这是没有支付剩余租金的原因。

  根据庭审情况,法官查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5万余元。2014年4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一份,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雇佣的制片主任签收了该《催款通知》,并承诺尽快支付上述欠款。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使用费用明细一份,该明细载明:被告实际租赁原告摄像机设备的时间、租金,同时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影视器材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庭审中,被告辩称没有支付剩余租金的原因是:被告没有和其雇佣的制片主任将账目结算清楚,但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费用明细明确载明了欠款数额为15万余元。被告以其公司内部账目没有结清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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