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下发实施意见:慈善活动日全市组织活动

26.06.2015  13:38

   天津北方网讯: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提出慈善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慈善氛围浓厚、政策落实到位、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志愿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具有天津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意见》明确了本市慈善事业的重点任务。要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打造“慈善天津”。鼓励慈善行为,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制定出台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对接的具体措施,将现有社会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边缘困难群体和享受救助后仍未摆脱困境的群体及时转入慈善帮扶渠道,筑牢无缝对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每年4月第二个星期日定为慈善活动日,当天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探索建立“时间银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支持公益创投,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基金会对初创期慈善组织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不少于2年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研究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设“透明慈善”,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制定我市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平台,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

  《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慈善项目专项检查等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公示、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对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活动等开展评估。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同时,本市对慈善事业实施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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