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报酬就不归还失物?索要“受累费”合适吗

13.08.2015  15:42

      今晚网讯 (记者 姜樾)本报10日刊发的报道《莫名其妙的“受累费”》,讲述了赵先生将自己的钱包遗落在一家房屋中介店铺,但当他找到该中介负责人时,对方却要求他给3000元钱的“受累费”,才能拿回自己的钱包。报道发出后,立即引来读者热议,大家纷纷对这种向失主索要高额“赎金”的行为予以谴责。
      “拿着别人的钱包,找人要钱,不给钱就不还钱包,这和勒索有什么区别?”市民徐先生在看过报道后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如果人人都把捡东西当做发财的机会,那不都成了见利忘义的“小人”。最近两天,许多读者都表达了相似的看法。
      可以接受失主谢礼
      佳音里居民赵国浩:捡了钱包当然要归还失主,我自己也丢过钱包,所幸有人捡到并通过名片联系到我,里面有一张很重要的发票,我非常感激捡到钱包的大爷,便拿出200元钱表示感谢。
      华屏里居民于敏芝:如果我的钱包丢了,被别人捡到,又送还给我,我当然要给人家打车费或是汽油钱。毕竟人家帮我解决了愁事,让我不必着急或补办银行卡、身份证。
      师范大学学生李啸:从法律上是否可以定一个百分比的奖励,让更多捡拾到遗失物的人愿意将东西交还失主。同时,这种奖励也给捡拾者一种鼓励。
      不能借机敛财
      网友“脸皮不厚”:找回钱包,失主可以给点报酬,但如果由捡钱包的人索要报酬,这就有些变味了。更何况那位赵先生早已提出将钱包中的400多元“请客”,但对方却嫌少,反而索要高额报酬,这种做法实在丢人。
      退休教师程永叙:如果换位思考一下,那位要“受累费”的负责人丢了钱包,被人要求交几千块钱,会怎么想?会不会觉得自己的钱包成了别人的发财工具,还没庆幸自己能拿回钱包,就后悔钱包引狼入室。
      美德还应传承
      法学专业学生张海: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失主应给付捡拾者多少报酬,但规定了捡拾者必须将失物归还失主,如果不还就是“不当得利”。同时,中华美德也需要传承,不能因为贪财而废弃美德。
      天津社科院舆情研究所所长王来华:这种不给钱就不还钱包的做法已经涉嫌勒索,应当受到调查和谴责。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社会的道德水平还需要提高,既然要做好事,就应把好事做好,做一个100%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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