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法院与区司法局建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诉前鉴定工作机制

07.06.2016  10:49

        为高效处置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西青法院多次牵头组织区司法局、交通队等相关单位座谈研讨,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建立起由西青法院监督指导,由区司法局下设的调解委员会组织开展有关诉前调解和鉴定事项的工作机制,并形成会议纪要。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有车辆损失的,由处理机动车事故的民警引导事故相对人(或当事人)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负责及时通知事故相对人和保险公司参加调解。在调委会的主持下,事故相对人及保险公司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交由维修厂(或4S店)负责受损车辆修理的,该维修厂(或4S店)出具的维修发票及损失清单、事故相对人签字认可的保险公司所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或称为定损单)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二是经事故相对人申请,调委会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或通过摇号方式选定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当事人参与选定鉴定机构的过程;除当事人(含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外,作鉴定时均应到场。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鉴定机构在无程序违法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在诉讼过程中将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经调委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无证据证实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对于调委会调解期间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不再重新组织鉴定。四是由西青法院、西青区司法局共同确定鉴定机构名册,统一适用,该鉴定机构名册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修订更新。 

        会议纪要签订后,为保障纪要内容顺利实施,该院组织各大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召开工作联席会,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通报,并就保险理赔对接、鉴定程序和价格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组织调解会的调解员召开座谈会,对调解工作及鉴定组织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交流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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