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两会热点:人大代表聚焦水污染防治立法

28.01.2016  11:52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后,将与《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批准划定永久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一同,为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绿色宜居之都,提供重要法治保障。”昨日,出席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分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审议中,代表们围绕水污染防治立法展开热议。

  “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24个字是条例草案明确的本市水污染防治六项基本原则。”高绍林代表认为,制定明确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科学合理的防治原则,是搞好水污染防治的前提,是水污染防治各项制度设计的基础。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等都是这六项原则的具体体现。

  来自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魏建军代表介绍,近年来,园区不断强化公共环保设施建设,建成了集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等为一体的综合节能环保系统,目前一期日处理量1万吨的新污水处理厂已竣工,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区内的生活污水经过污水泵站加压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经过公用工程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由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园区企业已基本建立水处理回用系统,经过处理的水80%作为水源回用到生产车间。“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园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园区水环境质量,延伸产业链条,有效推进园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许多代表都对《条例》通过后的跟踪问效提出建议。邓福顺代表认为,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明确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真正落实“一岗双责”;落实经济处罚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用好执法“杀手锏”,构筑监管“防火墙”;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