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31.10.2018  02:14

  天津消防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四章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六章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三章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责任编辑: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