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14.08.2015  11:56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5-08-1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巡视工作条例》。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巡视机构要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适时对《巡视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