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设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首期规模60亿元

14.01.2015  00:49

学习贯彻天津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天津深入开展“促发展 惠民生 上水平”活动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市金融局获悉,为推动全市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取得新成效,本市日前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首期规模60亿元)。

  据了解,纳入风险补偿补贴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补偿补贴机制分担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记者从市金融局获悉,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机制,金融机构对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对贷款形成的不良,按法定程序核销后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金予以50%补偿。对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以前没有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优先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对于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金融机构。

  对于纳入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范围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6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对实际赔付率超过100%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贴,保险公司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财政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风险补贴条件的承保人拨付风险补贴资金。

  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网上公示

  金融机构及时与企业对接

  记者从市金融局获悉,中小微企业如遇融资困难,可将融资需求信息向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如工信委、科委、中小企业局等)反馈,相关部门可将融资信息汇总整理后上传至“天津市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网”,将贷款需求公示,金融机构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融资需求信息,及时与企业对接。

  根据《办法》,贷款银行将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重点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自愿投保购买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也不得因为已投保而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保证保险主要是针对信用资质较低、信用风险较大的小微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设计的一种增信产品,在银行与小微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由小微企业自愿投保,而不是为获得贷款必须投保。银行对于信用资质较好、信用风险可控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能硬性要求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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