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印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09.05.2015  01:48

近日,湖南省委印发《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一条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

该《办法》有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紧跟中央和中央纪委步伐。湖南省在制定责任追究办法时,把中央的最新要求写入责任追究办法,跟上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行动步伐。规定“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的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的”,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二是坚持标准统一,程序清楚。《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规定了不同责任追究方式的实施主体,写入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条款,规定了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等,打造了一条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三是做到责任具体,易于操作。《办法》全文只有18条,2000多字,简单精炼。责任追究情形上,规定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各9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便于了解和掌握。责任追究方式上,区分了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情节上,确定了从重或者加重追责、从轻或者减轻追责的情节,区分了责任追究中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受到责任追究后的其他后果等。(湖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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