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专家学者呼吁 ——取消嫖宿幼女罪,重归无差别保护

03.07.2015  19:01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嫖宿幼女罪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6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引发多次讨论,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应尽快取消嫖宿幼女罪,而刑法修正案(九)是个难得的机会。

   嫖宿幼女罪的设立缺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告诉本报记者,我国刑法学界对于通过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方式来侵害幼女利益的性质、对于应当通过最严格的刑法规定来保护幼女的性法益的重要性,还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

  “幼女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属性。”王世洲说,现代刑法学已经发展出了世界公认的“同意年龄”的概念,就是说,在法律上,幼女没有性自决权,不具有自由表达性意志,不具有自由进行性行为的能力。“这种意志表达的有效性与性行为的能力,只有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能为法律所认可。”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即使幼女在行为人与之发生性行为时表示了同意,该项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即使是实施了所谓‘性交易’行为的幼女,她们的‘承诺’也应归于无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奸幼罪所保护的法益应为幼女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而非性自主权。

  多位专家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有悖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斯德哥尔摩宣言》等规定的针对儿童的“无差别、无歧视保护原则”和“优先保护原则”。

  “这些国际公约及宣言都刻意回避了‘卖淫’‘嫖宿’等有辱人格、有碍儿童身心健康的提法,都使用了相当中性的儿童招致了性剥削、性虐待、性侵犯等字眼。”屈学武说,而我国却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一个“嫖宿幼女罪”,致使招致“性剥削”的受害幼女在事实上被贬定成了“卖淫女”。

  “刑法对所有的幼女应当一视同仁。”屈学武说,因为嫖宿幼女罪,我国现行刑法将十二三岁的幼女分成两类:一类(良家)幼女即使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被纳入强奸罪;另一类(所谓失德)幼女同样是“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刑法却不再保护她们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

  “1997年我国刑法将对幼儿的性剥削、性侵犯移至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说明我们是‘秩序保护优先而非幼儿权利保护优先’。”屈学武说,“这一规定也有悖于公约的优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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