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事故的前10位违法行为 交通参与者需警醒

02.12.2015  10:37

   天津北方网讯: 今天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路怒”、酒驾、占用应急车道……您是否有过类似的危险驾驶行为?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引起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关注。一场交通事故的发生,更是与超速、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交管部门为此特别将引发交通事故的前10位违法行为一一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同时用案例进行说明,希望引起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警醒。

  1未保证安全

  2009年1月8日20时30分,吕某驾驶小轿车沿西青道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千禧园东园附近时,遇孙某在西青道快速路步行。吕某所驾车辆左前部撞上孙某,造成孙某当场死亡,同时吕某所驾车辆损坏,而且事故发生后,吕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确认吕某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孙某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2酒后驾驶

  2015年9月7日22时43分,交警高速支队津蓟大队执勤民警进行夜检行动时,在天津京哈高速宝平收费站口对一辆白灰色金杯牌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执勤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张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张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23.3mg/100ml,为饮酒状态。因为驾驶人张某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口头传唤当事人张某至高速支队津蓟大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张某做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

  3违法上道路行驶

  2015年8月20日15时13分,陈某驾驶无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行至滨玉公路与津榆支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所驾车辆无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陈某处罚共1200元。

  4无证驾驶

  2009年7月20日15时28分,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灰色奔达牌二轮摩托车,车后驮带着同样未戴安全头盔的朋友,沿景祥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与华信道交口处时,遇到程某驾驶的颐达牌小轿车沿华信道由东向西驶来,刘某所驾车辆前部及右侧与程某所驾车辆左侧接触,致使刘某和朋友摔倒,刘某的朋友和驾驶小轿车的程某受伤,而刘某自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调查,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牌照为一辆红色重庆80型二轮摩托车所有,但是车牌已经被注销。虽然事故后鉴定程某的小轿车行车制动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但是驾车人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应有的驾驶技能,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挪用悬挂已被注销的二轮摩托车牌照,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5逆向行驶

  2010年2月9日22时20分左右,肖某驾驶一辆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津沽公路王庄欣达公寓路口,肖某驾车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逆道,恰逢行人黄某在此路口由南向北横过公路,肖某所驾车的前部撞到黄某身体,造成黄某在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而肖某自己的车辆也有损坏。

  6超速行驶

  2009年9月4日9时左右,李某驾驶河北牌照的农用三轮车沿唐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满意庄村口处时,因路口超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对行车道,将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已通过公路中心线的姜某撞倒,后来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7未按规定让行

  2009年11月19日12时15分许,南开区复康路网球中心门前,刘某驾驶黄色夏利牌轿车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沿南开区复康路南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网球中心口以西,当车还未越过停车线时,路口信号灯已经变成黄灯,但是刘某继续驾车通行,此时骑自行车的岳某由南向北横过复康路,刘某的车辆前部撞上了岳某,造成岳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根据基本事实和有关证据,可以确认刘某在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下继续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情况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此事故无责任。

  8疲劳驾驶

  2009年12月27日4时左右,崔某驾驶捷达牌小轿车沿玉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玉芦公路6公里1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同时超速行驶,车辆左前部与公路东侧树木相撞,造成崔某和车上的另外3人受伤、1名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9违法会车

  2015年5月2日1时8分,黑龙江人袁某驾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2人)沿津歧公路中心线东侧第一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8公里900米处时突然驶入对行车道西侧第一条车道内,其车辆右前角及右侧与沿津歧公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接触,造成袁某及其乘车人等9人当场死亡,另外4人受伤,1名乘车人后经大港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10违法装载

  2008年5月18日5时50分,宝平公路张辛庄桥北,郑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违法载人、挪用天津A19262号牌的手扶拖拉机沿宝平公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其手扶拖拉机主机左前轮驱动半轴突然折断,致使车辆失控侵入对行车道。适有吕某驾驶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网、违法牵引挂车、超额载货、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冀HK2290、蒙L4492挂号大货车沿宝平公路西侧由北向南驶来。吕某发现情况后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手扶拖拉机右侧前部与大货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手扶拖拉机所载4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另有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郑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违法载人、挪用号牌的机动车侵入对行车道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吕某驾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机动车、违法牵引挂车的行为,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吕某驾驶超额载货、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新报记者徐燕通讯员焦轩实习生刘培超

  今年1-10月份

  -全市内共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368起,共造成618人死亡、492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244万余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1.91%,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下降1.44%、2.65%和5.65%。

  -共发生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133149起,造成1340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1755万余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4.57%,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上升16.81%、8.91%。

  引发事故的前10位违法行为

  -未保证安全(未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晚等)

  -酒后驾驶

  -违法上道路行驶(无牌车上路行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无证驾驶

  -逆向行驶

  -超速行驶

  -未按规定让行(争道抢行)

  -疲劳驾驶

  -违法会车(黄虚线驶入对行车道)

  -违法装载(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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