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接电话坠井摔成重伤 管理者将承担三成责任

25.06.2015  11:19

女孩跌入电梯井时的情况

   天津北方网讯: 女孩晚上接电话,不慎跌入6米深的电梯井,被摔成重伤。她认为,塔楼的开发、建设及运营者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4年4月30日晚上9点多,小贾和原单位某大酒店的美国男同事迈克(化名)约好,一起出去吃饭。这时,小贾的男朋友突然从长春打来电话。小贾一边接着电话,一边向前走着。约10时许,在走到广场的A2塔楼门前时,突然刮起了大风。虽然塔楼没有灯光,但里面有人走动,于是小贾和迈克相继走进了塔楼。小贾并没有挂断电话,仍然相当投入地和男朋友聊着。走进塔楼后,她向左边走去。又拐了两个弯儿,她一脚踏空,惨叫着跌了下去,重重地摔在硬地上。

  小贾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当时是侧着身子,头脑是清醒的。我想翻过身来,但根本动不了。于是我就大喊迈克。迈克急忙到外面叫来三个年轻人帮忙,并拨打了‘110’和‘120’。消防人员和医护人员很快就到了。他们下到井底,将我绑在一个担架上,然后将我拉了上来。

  小贾说:“我的骨盆等多处骨折、内脏和胳膊都受伤严重,被送到医院后我就休克了!”她在医院的ICU病房里住了13天,从ICU病房出来之后,又过了多日,她又做了胳膊手术。住院长达两个月,生活在蓟县农村的父母为女儿花光了家里的8万余元积蓄。出院后,小贾回到老家休养,此时她只能拄着拐杖走路。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对涉案塔楼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原告跌落塔楼内的电梯井中,被告负有管理不利的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之时电梯井邻近设有防护栏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跌落,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夜间10点即便是普通公共场所一般都不再开放的时间,擅自进入塔楼。其应预见该地点具有相对更高的危险性,但原告未能加以注意,甚至还拐了两次弯,深入环境地形更为复杂的区域,最终导致跌落电梯井内。原告自身亦负有过错,且对自己所受伤害应负主要责任。综观全案,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未宜。一审宣判后,小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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