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9.12.2015  12:17
 

津交发〔2015〕563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和科学分析作用,建设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

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82号)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有关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的要求。坚持“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重要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科学分析决策,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管理,成员从市交通运输委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外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中选聘。专家成员按行业领域分为综合、道路运输、公交客运、轨道交通、港口水运、道路桥梁等六个小组。

第三条  专家主要任务:参与相关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参加事故调查和安全检查,参加应急管理和救援,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专家成员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交通运输委指派的安全生产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上述相关工作,并提供时间保障。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交通运输委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成员的聘任、发(换)证书、考核换届;

(二)负责组织专家成员开展有关工作、活动;

(三)组织专家成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统计专家所参加的相关活动和工作业绩;

(五)负责制订专家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期满根据情况续聘。

第八条  专家按行业领域划分,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小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服务时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尽责;

(二)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能熟练掌握有关技术标准,了解交通运输行业特点、最新科技、发展状况;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特聘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生产安全事件分析处置能力;

(四)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委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委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外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二)填报:填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应急办);

(三)聘任: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应急办)负责资格审查,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及专家证明。

第十一条   专家成员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公务中保持公正、客观、务实、高效;

(二)在市交通运输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所委派的工作负责;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经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后方可以进入现场,了解有关情况,调阅与任务相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

(四)发生事故后,在接到任务通知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科学的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专家成员未经市交通运输委指派,不得以专家身份从事相关工作或执行公务;

(七)专家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后,应撰写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委;

(八)专家拥有参与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

第十二条  专家成员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一年不参加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的工作,将视为自动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专家成员执行任务,由市交通运输委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出现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应急办)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专家全体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