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法院签署执行联动协作协议

12.03.2015  12:1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左三)、北京高院院长慕平(右三)、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左二)、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右二)(摄影:孟东民)


        3月11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密切开展司法协作,合力破解执行难,为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和一体化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签字仪式。北京高院院长慕平、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

        本次签署的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明确了三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执行法院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办理包括委托调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续封(冻)、解封(冻)、扣划存款、登记型财产过户等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在三地辖区内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的财产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项等执行事项,可依法专项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协议还简化了赴京津冀辖区内异地执行手续。同时,三地法院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度,逐步推进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一体化和网络查控系统一体化建设。

        刘贵祥表示,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院率先协商出台执行联动协议,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平等保护区域内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老赖”,构建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刘贵祥指出,区域性执行协作反映了当前执行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将更好地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以及与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构建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全国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

        刘贵祥要求,京津冀三地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着力推动执行协作朝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联动发展的路子走下去。要抓好协议落实,在措施细化、资源共享、协作机制建设等方面做好基础性工作,以信息化为支撑和引领,推动网络对接和信息共享,构建三地执行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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