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29.06.2017  18:06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精神,有效实施《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结合天津市情况,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与原配套政策文件《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相比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中断缴费和“双重身份”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二是明确了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三是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四是明确了难产的定义;五是明确了付费方式有关内容;六是明确了异地生育问题;七是更新了生育和孕产期检查的政策依据。

细则》有效解决了《通知》运行十余年,在新规定出台后,出现不能适应新规定、新政策、难以应对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形势等客观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