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工影响天气地方立法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28.07.2017  03:01

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将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期施行。

条例》共计六章26条,分为总则、站点建设与保护、作业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参考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对部门职责、站点建设、作业规范、安全管理等进行了细化。

条例》规定,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组织、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