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马路拉链”!今后太原三类区域将建综合管廊

31.03.2016  15:26

  日前,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城市新区建设、老城区改造等,均应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条例》规定,太原市三类区域应当统筹建设综合管廊,一是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二是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三是在本市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本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为保证管廊的使用效率,《条例》规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入廊后,原单独或联合设置的地下管线应予以拆除或报废。同时实行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管理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向各管线产权单位提供进入综合管廊使用及日常维护服务,并收取综合管廊使用费和维护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包括倾倒污水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爆破;挖掘城市道路;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建造建(构)筑物;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