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下发意见:今后这20件事可找居委会盖章

05.05.2015  09:20

   天津北方网讯: 什么都要居委会“盖章”,这成了困扰社区工作的一个问题,为了合法合理使用社区居委会印章,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市民政局近日下发《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以及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规定,社区居委会应当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明确用印责任。明确20项可由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包括: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等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为在居民楼一楼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开具统一证明;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补助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出具长期共同居住证明;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等救助待遇及副食品补贴待遇证明;为无工作单位的育龄群众出具生育一孩、二孩资格证明;居民在家死亡证明;出具应征入伍政审鉴定意见;为长期卧床参保患者出具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及家庭情况证明;糖尿病患者申请变更医疗费用报销方式的困难情况证明;社区居民的子女及近亲属入党,出具政审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残疾人康复项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申请红十字会公益项目资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赠者贫困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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