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动企业上市 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

03.11.2016  14:41
——河西区金融业相关政策解读

  今年以来,河西区先后出台《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为企业和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截至目前,河西区各类上市挂牌企业总数达到20家,其中,境内外上市1家,新三板挂牌7家,OTC挂牌7家,天交所挂牌4家,上海股交所挂牌1家。为了发挥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好辖区内重点领域和产业,区金融办联合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平均每半月召开一次政策宣讲及银企对接会,重点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进行政策宣讲。他们先后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98次,不断扩大知晓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区金融办还建立了河西区企业信息库,根据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融资需求情况,结合各金融机构不同的金融产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有效匹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需求,促进融资对接的针对性、实效性。本版今日刊登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及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供企业参考。

  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摘要)

  金融业是河西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是培植和壮大区域产业,实现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按照本市“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构建现代服务经济新体系、建设全国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要求,引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制度、产品、工具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促进我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目标。发展壮大我区金融服务业产业群,巩固提高金融产业优势。到“十三五”末,新增金融、新金融机构25家,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40%以上。

  

  加快友谊路、新八大里金融聚集区建设

  巩固友谊路金融服务聚集区地位。强化友谊路金融服务聚集区作为全市金融中心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持续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及其监管机构,加快相关机构地区总部、事业部及后台业务、产品研发、数据备份中心等金融衍生产业聚集。深入挖掘友谊路核心区资源潜力,提高空间承载力和利用率,加强区域交通、停车、市容、餐饮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金融机构发展需求。

  拓展新八大里、小白楼地区金融业发展空间。加快推进新八大里商务商业区、小白楼商务中心区等区域的载体建设和功能提升,积极承接友谊路核心区的产业辐射和溢出,满足金融机构办公环境升级和新引进金融机构落户需求。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支持法人机构做大做强。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并择机上市。鼓励在本区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加快推进整合重组和兼并收购,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多元化综合经营。对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出售转租办公用房)。

  鼓励准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引导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入股或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转让信托资产,拓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加资本金、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规模,提升实力。加强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作,提升联动效应。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扩大政策性担保的覆盖面。成立由政府主导的再担保机构,提升担保能力。出台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政策,积极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工作,促进应收账款流转,提高中小型企业抵御商业风险的能力。

  加快金融外包服务业发展。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等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推广建立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做好投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政策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工作。

  

  鼓励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建设

  积极培育多元化财富管理机构。支持组建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鼓励财富管理业务创新。吸引和聚集各类财富管理机构,支持国内外银行机构来我区试点设立基金公司,支持引进和设立私人银行服务机构。积极引进财富管理总部、第三方理财机构、金融顾问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财富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发展模式。完善我区扶持财富管理发展奖励政策,建立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财富管理发展机制。

  支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探索设立产业投资母子基金,鼓励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采用独资、合资或混合经营等多种模式,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环保、医疗、养老、等民生项目。

  大力培育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依托资源优势和产品基础,鼓励构建各类特色鲜明的商品类、权益类交易市场,引导提升金融功能,逐步建立起完备的金融要素市场体系。提升商贸流通集散功能,发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及珠宝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资源优势,引领带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区域性商品交易市场发展。

  

  鼓励金融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借助金融中介服务法人企业,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发展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和第三方支付要素平台。支持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设立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实现业务与服务的转型升级。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租赁给区内企业使用,鼓励其购入我区地产设备开展业务,鼓励其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债券、引入保险资金等多渠道进行融资。政府采购、公共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营造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加强金融工作组织领导。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银企项目对接会、金融座谈会等形式,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区金融办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解决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完善金融统计、风险监测和舆情引导机制。加强金融业统计数据分析,完善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运行数据监测、共享、预警机制,全面掌握金融发展动态。定期开展金融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定期收集反馈金融风险信息和处置情况,研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加强对金融业的智力支持。深化与天津财经大学的战略合作关系,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的金融人才队伍。加强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智库,为河西区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汇聚各方智慧。

  

  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坚持金融改革创新与金融风险防控“两手抓”,构建立体化、网格化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保障金融安全稳定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强化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风险防范。

  加强对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业的监管和市场引导。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增强  租赁各方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违约责任意识,引导租赁各方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市场行为规范合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的纠纷。着力构建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行业管理体系,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违约担责的规范化发展氛围。

  防范逃废债务和非法集资风险。加强多元化金融调处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司法、公证、仲裁、调解等方式预防和解决争议纠纷,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线下及互联网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摘要)

  为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本区企业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做大做优做强。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河西区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

  本意见的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并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

  本意见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对在河西区注册经营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对重组本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重组方,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科技型上市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市、区相关其他政策。

  鼓励区外符合河西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工作,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除同样适用本意见的政策外,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本区内已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或在区外成功挂牌上市之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纳税的,经审核认定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其他减免企业相关税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等扶持措施参照《关于支持本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组织保障

  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且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于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挂牌上市后向区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应材料,经审核认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发放补助资金,材料申报、审核认定、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管理办法、流程细则由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支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本市颁布的新的政策规定不符,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摘要)

  为进一步巩固河西区金融集聚优势,促进金融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形成金融机构高度集聚、新兴业态竞相发展、金融市场活跃繁荣、金融人才八方汇集、金融服务配套完善、金融生态健康良好的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扶持对象

  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我区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交易所、金融超市、票据结算、信用卡业务、与银行合作的非众筹产品机构等。

  新迁入金融企业。在外阜或其他区县注册经营的金融企业将注册地和经营场所迁入河西区并在河西区交纳税收的;或注册地在外阜及其他区县异地经营的金融企业将注册关系迁入河西区并在河西区交纳税收的。

  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服务的金融中介服务法人企业;传统金融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设立的新型网络机构。

  

  新设立和新迁入金融企业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属于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跨省市区域性(如华北地区、京津冀地区,下同)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属于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跨省市区域性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后台服务公司、分行级银行机构、总部型信托机构、分公司级保险公司、分公司级证券公司,结合其注册资本或开办营运资金,按细分行业分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各级金融企业,在河西辖区内自建办公用房的(实际自用面积达到75%及以上),自在河西区开业年度起(当年10月份以后开业的默认为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年度房产税留区部分的100%给予连续三年补助扶持。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机构、总部型信托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500万元。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地区总部及以上级别的保险公司,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金额每年150万元。

  对辖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地区总部及以上级别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100万元。

  对在河西区新设立的各类金融后台服务公司,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交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100万元。

  鼓励各类金融企业为区域经济做贡献,对在河西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各级金融企业,自对河西区有经济贡献之日起(当年10月份以后发生贡献的默认为自次年1月1日起),结合企业综合贡献情况,按细分行业分类,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企业额度为综合贡献值30%-60%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每年1000万元。

  在河西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符合河西区互联网发展方向,对地方综合贡献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与受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主体作用,实时掌握金融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梳理和跟踪优质金融企业信息,预先形成重点金融企业储备库。

  每年度,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准备申报资料,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区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兑现。

  同一扶持对象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可从优选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条款的扶持对象均应遵守国家、市、区的相关法规、法律,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

  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为规范河西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使相关企业充分享受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本市与河西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河西区,行业范围属国家当前鼓励扶持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版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对重组本市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河西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区企业。

  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

  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资金申请和拨付

  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报备,区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将审核结果上报市金融局。区金融办于每月15日前将认定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金融办认定结果,于每月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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