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享受低保救助家庭收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31.10.2015  11:18

   天津北方网讯: 为了保证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本市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今后,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发生变化,要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可以暂停发放救助金。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向街道(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财产情况的制度。定期报告是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主动申报家庭状况。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上述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已退休的老年人家庭或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家庭应根据各区县规定日期进行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1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

  定期报告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申请人当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有关情况。申请人有残疾、重病或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申报,无家庭成员的,可委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报告。定期报告时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在学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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