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部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14.08.2015  17:56

  维修资金交存比例是建安成本的5%~8%,应急维修无须2/3业主签字。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起草《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按建筑面积交存住宅维修资金

  多数商品房的住房维修资金按照商品房总价的1%收取。而《规定》提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业主大会可自行管理维修资金

  《规定》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按照规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应急维修无须2/3业主签字

  针对业主反映的维修资金使用难题,《规定》中增加了应急使用的办法: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可以不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提条件是须持有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或整改书等文件,并得到当地房管部门的认可。

  住宅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

  《规定》指出,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业主同意。

  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账单

  《规定》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业主对公布的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