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26.03.2015  13:14

  新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本期我们对新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与大家利益最相关的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大家在购物中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一、十种违法行为被明令禁止


  无论在实体店或者在电商平台中,都会出现很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是大家的购物的时候,需要非常留心注意的。在新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第五条,就对多达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这也是大家需要关注的,这十种违法行为分别是: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已拆封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


  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退货也是大家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在很多时候,商家为消费者退货都制造了很多障碍,比如包括一些故意拖延退货时间以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等等,这些行为也都严重损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在新出台的规定中,也对商家的退货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具体内容则包括: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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