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04.02.2015  20:39

    天津频道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市市场监管委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作为重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处罚办法》已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处罚办法》作为《消法》的重要补充,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制;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等问题明确了行政处罚;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实践,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执法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三个亮点

    亮点一:增强了新《消法》的可操作性。《处罚办法》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于实际消费维权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亮点二:增加了对服务业消费侵权行为的行政约束。《处罚办法》规定了从事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罚则,有利于依法保护消费者服务领域消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亮点三:明示了消费欺诈行为15种情形。《处罚办法》参照了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处罚办法》施行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的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的4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有的9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有的2项违法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另外,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的6项违法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也可定性为欺诈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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