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产品卖到“京东” 天津一公司被判赔偿10万
天津北方网讯: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制造并在实体店和京东网站销售了侵犯美国卡布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旅行枕头”,被卡布公司起诉至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绫致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卡布公司诉称,大卫布雷斯滕莱特和凯尼若斯斯滕莱特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旅行枕头”(侧面和后面带有支撑条),该专利有效期自201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目前,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
2012年1月12日,原告与专利权人就该外观设计专利共同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告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实质性的或潜在的侵犯该被许可专利的侵权行为,原告均有权阻止该侵权行为并提起诉讼。该许可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2日至专利有效期满(即2020年4月22日)。该许可合同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原告发现被告制造并在市场上许诺销售和销售了与原告的许可专利相同或相似的旅行枕头产品。2014年3月,原告从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场的专卖店处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在实体店铺销售外,被告还通过其官方网站以及其在京东网站上开设的官方旗舰店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告的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并且侵权行为情节极为恶劣,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绫致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实质性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为促销赠品,被告没有任何获利,原告要求的赔偿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原告通过实体店铺购买和网上在线购买的方式购得了被告生产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虽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属于赠品,不属于销售和许诺销售,但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不附任何条件的无偿赠予而是搭售,有单独定价且能够单独购买。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法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