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家保险公司合同有问题 部分顺序表述也有问题

12.03.2016  18:41

   天津北方网讯: 昨天本网报道的《18家保险公司合同有问题》一文引发关注,据市消协介绍,多家保险机构的合同还存在“保险合同内容部分顺序安排不合理”“保险合同构成表述不完善”等问题。

  消协介绍,有保险机构的合同内容部分顺序安排不合理,重要提示条款不利于消费者阅读。如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合同,“太平福利健康B型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太平金生恒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两个保险合同都属于分红保险。合同正文分为: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申请保险金、您还享有哪些权益及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等六个部分,但该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顺序上有的地方安排得不够合理,例如犹豫期条款按照其他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惯例是放在前面的,但是该合同的犹豫期条款,放到了第五部分,从整体上看位置过于靠后,没有将合同中重要或需要提示的条款置于方便消费者阅读的部分,与之前的逻辑架构衔接不严谨,不利于消费者对合同内容的了解。

  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构成表述不完善。如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加险——国华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在规定保险合同文本形式时均为“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如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年好B款年金(分红型)保险合同”“富富余1号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合同文本形式时也规定为“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消协建议完善保险合同,除了强调“保险单”外,还应增加“其他保险凭证”内容。

  此外,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缺少客户服务指南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缺少保险事故鉴定等。

  针对各家保险机构合同存在的问题,市消协提出了相关法律依据和修改意见,并将所研究的保险合同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分别反馈至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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