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8.04.2018  18:22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天津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颁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津政发〔2018〕13号,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通知要求,天津市政府布置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过建议收集、法律审核、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程序,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不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符合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形成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