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扶持国有实体书店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17.02.2016  21:10

 

  各相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5〕52号)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做好扶持国有实体书店资金及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为分期拨付,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按6:4比例分二期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4:3:3比例分三期拨付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要按上述两种方式,同比例到位和使用。

(一)第一期资金拨付前,项目单位要就项目预算、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等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重新进行核对完善,并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自筹资金同比例到位和使用等事项做出承诺(见附件1、2)。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5天内,项目单位将上述材料备齐后,向我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拨付。

(二)第二期资金拨付前,由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市出版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要就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等进行验收或中期评估出具相关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同意后拨付。

(三)第三期资金拨付前,由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市出版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要就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报告,同时对现场考察同意后拨付。

(四)对于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出版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全程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项目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三、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或垫付工资福利、改造装修办公用房、公用经费等支出。

六、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招标工作。

      七、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与专项资金同比例到位和使用,对不能落实或虽落实但不使用自筹资金的,不予拨付下一期专项资金。

      八、项目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对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分别进行核算,对所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汇集、归类核算,认真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备检查。

      九、根据市出版局及其指定专业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市出版局对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督查,会同市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配合市出版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十一、市出版局将按规定在局官网上就项目单位承诺、资金使用、检查、评估、评价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项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项目进度月报表(附件3)报送市出版局。

十三、在项目结束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报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审计报告等材料报市出版局备案。

十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或存在违规情况,将按照《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和市出版局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在今后两年内,项目单位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附件:1. 2015 年扶持国有实体书店项目计划表

2. 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3. 2015 年扶持国有实体书店项目进度月报表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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