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做好社区推荐行政诉讼公民代理人工作

22.04.2016  17:27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政府法制办结合工作实际和具体案例,对各街道办事处下发《关于做好社区推荐行政诉讼公民代理人工作的通知》,要求收到通知后即刻传达到各社区居委会,对如何把好行政诉讼公民代理人审核关口和行使好社区推荐权利做出再次强调,以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行政诉讼法》对公民代理行政案件做了限制性规定,即要求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办理案件经验来看,部分社区居委会并未对公民代理人身份信息做严格审查。《行政诉讼法》虽未对推荐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推荐目的来看是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荐前提应是对代理人有清楚的了解、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相信推荐的代理人有能力行使诉讼代理人职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北京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已明确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是指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如果法院查明或者对方当事人证明被推荐人与当事人存在有偿法律服务关系的,则不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还应将此情况通报推荐人,相关社区、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信应当载明所涉案件、当事人与推荐人的关系、被推荐人与当事人或者推荐人的关系、推荐理由等内容。建议借鉴此规定,要求社区在推荐公民代理人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应当了解诉讼案件情况;2.对代理人基本情况应当了解;3.明确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4.了解代理人在我区是否有非法上访记录;5.其他具有不宜推荐情形的;6.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社会团体与社区推荐代理人是有一定区别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中第八十七条作出具体规定,社会团体怎样做好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工作可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