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儿童保障标准 健全适度普惠制度

14.05.2015  10:08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生活标准,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本市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2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115元。目前,此标准已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年来,本市为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与儿童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已先后出台了多项提升儿童福利的措施,有效保障了本市孤儿的基本生活。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

  2011年,本市出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对具有天津市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费,给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定,并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013年,本市出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落实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给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即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定,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建立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去年,本市出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将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重残、重病、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或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境,且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城乡价补联动补贴的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儿童纳入了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城乡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今后,本市还将进一步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陆续出台困境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等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惠普型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