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决定 将授予抗疫先进个人和集体 市级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24.03.2020  08:40

  日前,市评模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推荐评选天津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直面疫情、义无反顾,冲锋在前、英勇奋战,展现了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面貌。为大力表彰我市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全面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授予市级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通知要求,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向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社区(村)工作者、公安干警、基层干部、志愿者,向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队、医院或其科(处)室、社区(村)、基层站所、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其车间、班组等倾斜。同时兼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各条战线、各类人员。各推荐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把关,重点考察推荐对象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考验面前的现实表现,突出政治性、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