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政府全体会议前组织学习新《行政诉讼法》

19.02.2016  19:09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推动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2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各位区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前,与会同志集体学习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平区法院院长李鹤贤应邀作了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辅导报告。李鹤贤主要围绕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同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从理论到实践作了深入详尽的讲解和阐述。该报告分三个部分:一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重大变化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影响;二是目前和平区行政审判的现状及特点;三是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所需重视的问题。

和平区委常委、副区长马桂平主持学习活动并就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要高度重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二是要坚持依法履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确保政府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三是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依法做好应诉工作,确保经得起诉讼的检验,有效维护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