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特别报道之十:公判公捕的变迁—看宪法基本人权原则

07.01.2015  11:04

  在咱们正式开始之前,我想先讲一件就在几天前看到的小事。那天我正带孩子去看病,在医院门口停下一辆警车,下来几个民警,押着一个带着械具的犯人。这是带着犯人来看病的。这场面我以前也见过。但这次不同的是,犯人头上戴着一顶黑色面罩,只露出两只眼睛。

  这个细节透露出了很多的信息。什么信息呢?这表明我们的执法部门不愿意让公众看到罪犯的脸,已经在有意识地、主动地去保护罪犯的隐私。旁观的群众当然会很好奇,但我观察,周围的人们也没有一个在脸上露出奇怪或不可思议的表情,似乎觉得这种给犯人戴头套的做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以前我们的司法部门、执法部门不会这样做,咱们老百姓也不是这样的反应。这一切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的法治文明真的在进步、我们的社会真的在进步。

  回到今天的话题:从公判公捕的变迁看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

  谈到公判公捕,象我们三四十岁的人恐怕都会有很多的回忆。记得1983年“严打”时,我才10来岁,有一天跟着父母上街去看热闹。什么热闹?公判公捕大会!几十辆敞篷的大卡车,车上满载解放军战士和公安民警,架着机枪,每辆车上有几个五花大绑的人被按着肩膀、低着头,脖子上挂着牌子,上写黑色大字:故意杀人犯某某某或流氓犯某某某!车行缓慢,绕城一周,现场气氛压抑,路旁站满了围观的群众,大家指指点点,小声嘀咕,神色中充满了敬畏和对那些犯人的鄙夷。这一幕给我幼小的心灵产生了极大的震撼!1996年,我大学毕业来到法院工作,恰逢第二次“严打”。那一年我们一中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共召开了数次大型的公判公捕大会,其中有一次大会地点在人民体育馆,涉及重刑犯数十人,押解人犯的囚车以及辅助车辆达到二百余辆,市民在囚车所过街道两旁驻足观看,真可谓万人空巷、千夫所指!这次活动给我这个刚刚涉足法律工作的年轻人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虽然十八年过去了,那严肃威压的景象尤历历在目。但回想起来,这两次公判公捕大会还是有很多不同,至少第二次没有绕城游街、没有机枪、没有大牌子,敞篷的大卡车也换成了面包车。虽然还是声势浩大,但变化也是很明显的。

  往以前看,虽然因为年龄的原因我没有亲身经历,但“故老相传”啊,耳朵里也是没少听说。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镇反”运动、六七十年代的“文革”中,公判公捕大会那是经常召开。建国初期,出于巩固新政权、镇压敌对势力、防止社会动荡的需要,无数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罪犯在公判公捕大会上被拉到台前接受人民的处置,比如在我们天津臭名昭著的流氓恶霸袁文会,就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召开公判大会明正典刑的,当时真是大快人心。文革期间,我国的民主与法制遭到极大的破坏,公判公捕大会往往成为政治斗争的武器,无数无辜者就在那些大会上被盖棺定论、沉冤难雪。但是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新世纪到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国提到了基本国策的高度,人权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前那种示众式的公判公捕大会就越来越少见了。随着时代的变迁,最近十余年来,我市再没有召开过大型的公判大会,公捕大会就更加在公众的视野中消失了,而在全国范围内,公判公捕大会也极为少见,偶尔出现一两次也立即引起社会大众的强烈争议,可以预见的是,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公判公捕大会”将彻底离开历史的舞台。

  从中国的法制史来看,公判公捕实际上契合了在我国古代存在了数千年的侮辱刑的内在精神。在古代,封建王朝的法律中有“髡首”(就是剔“阴阳头”)、有“黥面”(就是在脸上刺字,也就是俗话说的“脑门子上都是官司”),还有“游街”、“站笼”等等,这些都是通过对罪犯的人格进行公开的侮辱、摧毁,以达到惩罚、震慑犯罪的目的。新中国曾经存在的公判公捕活动虽然不会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肉体产生损伤,但将之毫无遮盖地暴露于社会公众面前,无疑在精神上会对其产生巨大的伤害,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示众刑、变相的侮辱刑。就我国宪法而言,无论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但都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在实际操作中,忽视人权保护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公判公捕活动的大量存在就是明显的例证。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做了修订,第一次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对宪法基本人权原则的明确体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其中,《宪法》第三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就使那些背离了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变相示众的所谓“公判大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遑论毫无法律依据的公开逮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司法的目的,但在执法的过程中,尊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格,对任何人、不论其是否犯罪,都真正将其视作“”来保护其基本人权不受侵害和践踏,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我认为,社会公众对公判公捕从以前的理所当然、司空见惯到现在的难以接受,反映出的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进步,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宪法基本人权原则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我国法制文明在自我检讨、自我改良过程中对社会价值观的正向引导。

  其实,宪法基本人权原则就是首先确认人具有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自决权、人格权等等基本的权利,然后通过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将其明确加以保护,这一原则并不是一个玄而又玄、难以理解的法律概念,它所体现的是人类认识自身、尊重自我的精神理念。人类的历史是一个发展的历史,对于基本人权的认识也是渐进的,基本人权通过宪法这一法律武器得以确认并得到保护,更是逐步实现的。因此,我们也不能脱离时代的轨迹去简单化、庸俗化地评价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法律现象,比如今天我们探讨的那种带有示众性质的公判公捕活动,当时这些活动也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与时代前进的脚步背道而驰的理念和做法,都必将被我们所抛弃。

  另外,我还要强调一点:公判和公捕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不可等量齐观、一概而论。公判是人民法院针对一个或数个案件,公开开庭对涉案的被告人进行宣判的活动,公捕则是指公安机关面向全社会对犯罪嫌疑人公开执行逮捕的活动;公判是法院主导下的一种司法行为,而公捕是公安机关实施的一种具体执法行为。另外,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或公开宣判案件具有法律依据,而公安机关所逮捕的人尚未经过法院审判、认定有罪,仅仅属于“犯罪嫌疑人”,那么公开逮捕这种执法方式就于法理不通,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公判而言,我们反对的是那种带有示众性质的“公判大会”,而应当坚持的是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对案件程序严谨的公开、透明的审理,会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宣讲法律、震慑犯罪。

  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习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党中央高度关注中国的法治建设,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几天前APEC会议记者招待会上,习总书记又提到中国的人权保护问题,将之提到了非常的高度,他讲:中国的人权问题“没有完成式,只有进行式”,这一指示非常重要,也非常正确。对于我国人权问题的认识、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文明的不断完善,宪法基本人权原则必将得到越来越彻底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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